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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法?

2024-05-10 03:43:45饮食小常识2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替代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3号令)。《征求意见稿》共7章59条,现解读如下:

亮点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餐饮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要求,规定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也参照该办法执行。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亮点二:需要醒目标识的内容更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4.1.2.1 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只是针对食品名称的醒目标识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等内容使用较大字体或者特别的符号、颜色醒目标示的规定。

亮点三:对食品名称、配料名称标示要求更加严格

1、GB 7718中4.1.2.2.1规定,当标识“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和术语时,需要在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用同样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具有误导性时,反应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和新奇特名称同样字号。但《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针对不具有误导性的情形进行豁免,即无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等名称是否具有误导性,都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2、《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四款拟规定,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物理方式混合,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除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外,还应使用1-2种主要原料名称命名。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更加严谨。

3、增加条款:不允许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和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亮点四: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拟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在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乳化剂、增稠剂,但GB 7718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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